“奶茶妹妹”名誉案一审判决 给自媒体敲警钟

16.02.2016  10:37

  抱着“八卦”心态在微博上散布“奶茶妹妹章泽天向刘强东索要分手费3000万元”等不实信息,天津某高校教师王某为此付出了代价:1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奶茶妹妹”父亲章丽厚状告网友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王某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章丽厚5万元。

  2015年1月,作为天津商业大学讲师、博士的王某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王博士的精神家园(后改名为@王博士之精神家园)先后发布了两条微博,内容分别是:“南京×××被抓,奶茶妹妹的老爹被牵扯进去了,目前已经被控制。京东连忙撇清关系,删微博。世态炎凉啊。”“奶茶家人一张口要5亿美元,刘强东说他没钱,不肯给,谈判到3000万,一开始还想分期,5年还清,奶茶妹不肯,后来到2年,包括刘强东在上海和北京的两处房产过户到‘奶茶’父母名下。

  这两条微博在互联网和其它媒体上被疯狂转载,网络搜索高达几百万个结果。随后,刘强东和“奶茶妹妹”章泽天的父亲章丽厚先后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某告上法院。

  章丽厚在诉状中称,自己是南航管理学院的兼职教授,同时还担任江苏省舞台美术协会副会长、江苏省电声协会理事、江苏省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等职务,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与声誉。王某在微博账户捏造事实,称自己被牵扯到某官员的事情中并被控制,还称自己和妻子向刘强东索要天价分手费,引发众多网民指责和谩骂,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家庭正常生活受到干扰,造成严重精神创伤与经济损失,请求判令王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南京秦淮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多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章丽厚的代理人也拿出了数十份经过公证的网页页面作为证据,以证明王先生在网络上传播了关于刘强东和章丽厚父女的不实消息。原告代理人认为,这两条微博所陈述的内容均不是事实,为被告所虚构。对于虚构,王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不认同。他们称,网上最早发布不实消息的,是一个叫“hello哎玛”的微博网友,王某只是出于“八卦”的心理转发了一下,而且在发布后12小时之内就删了,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但王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客观上讲,王先生的转发是不妥当的。“这就好比我们转发朋友圈,未经求证,随便转载,客观上讲是存在侵权的。

  秦淮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大学教师,被告王博士在对外发布相关内容时,对于内容所涉及的事实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然而,王某所发涉案微博,其内容与事实不符,造成章丽厚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构成对章丽厚名誉权的侵犯。王某虽称其所发布的微博内容系转发,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即使王某只是转发者,也不影响本案侵权责任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被告王某已将案涉内容在其微博中删除,但其没有进行任何澄清,导致损害后果继续发生,王某对此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及新浪微博“@王博士之精神家园”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道歉声明10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王某如不履行,法院将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本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章丽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目前王某已将道歉声明提交法院,法院正在审核中。

  传谣者人数众多,为何章丽厚就挑他一个人起诉,王某在此前的采访中曾表示“有些冤”。在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浩看来,无论是转发还是原创,只要构成对他人的侵权,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好比你拿了一个小刀伤了人,不论刀是否是你造的,你都需要承担责任。”他认为,该案的判决给广大网友尤其是自媒体的网络用户敲响了警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尤其在实名注册模式不断普及的当下,网络信息发布者与其现实生活的身份紧密关联,虚拟自我与真实自我的同一性越来越强,对于网络言论和实际生活发表言论的侵权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已没有差别。(顾 敏)

  链 接 >>>

  1、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012年5月19日,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2012年5月30日毕成功转发并评论其于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微博。2012年5月30日19:10,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新闻板块之“娱乐资讯”刊登了《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之后,易赛德公司刊载的文章以及毕成功发表的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2、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2008年10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等多篇文章。2008年10月28日至2009年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等文章。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