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不愿女儿嫁给穷小子 以4万元价格卖掉外孙

19.06.2015  19:47

  “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前昨两天,朋友圈被这个话题刷屏!大量网友转发帖子,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有良知的必转”、“不求点赞只求扩散”正以新的形式,瞬间点燃一大群妈妈的激愤。

  来自苏州市检察院新媒体中心提供的数据: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拐卖儿童案5件10人,被告人大多被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

  我们希望“天下无拐”,但我们更应该理智地去思考这个问题以及相应对策。“一律死刑”真能救得了孩子吗?让我们来听听法律界专业人士的理性声音吧。

  先看两例发生在苏州的拐卖儿童案

  不愿女儿嫁给穷小子

  她竟转手把外孙卖了

  审判法庭:昆山市法院审理时间:2014年

  “我就是不同意女儿嫁给东北的那个穷小子。”站在法庭上的郭女士已经年过半百。她怎么也没想到,“好心”为了女儿着想,阻止女儿远嫁,将自己的外孙转手卖给他人,最终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上法庭。2014年,昆山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郭女士一家是河南人,在昆山打工。去年4月,她的女儿跟东北小伙小宋恋爱后,未婚生下一名男孩。原本有了外孙是一件开心事,可是郭女士却伤透了脑筋。“小宋家里太穷,而且离家太远,隔着几千里路。”郭女士怎么也不肯答应女儿这门亲事。劝不动女儿,她竟然狠心打起外孙的主意。

  “把孩子送掉,你另外嫁个人更好。”郭女士这样劝自己的女儿。她不顾女儿的反对,暗中联系他人,将孩子以4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事后,郭女士还告诉在外地打工的小宋,称孩子已经夭折,让他死心。小宋当然不肯相信,就赶到苏州报警求助,幸运的是孩子被平安找回。而郭女士也因贩卖外孙被检察机关公诉。此后,小宋写下谅解书请求释放郭女士,然而郭女士难逃法律追究。

  目前,小宋已经带着女友和儿子回了东北老家,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这一切都让当时知情却未阻止的郭女士丈夫后悔不已:“生小孩花了我万把块钱,现在女儿到了东北,再也不联系我们了。

  两个月的女婴在家中被抱走

  罪犯和孩子母亲还算认识

  审判法庭:姑苏区法院审理时间:2015年

  去年8月15日,一条关于“两个月大的女婴在苏州金星村家中失踪!抱走孩子的人,还拿走一部手机。”的微博引发全国网友关注。当时“2个月女婴失踪”的话题阅读量达1312万次,讨论达3.6万次。

  据了解,去年8月7日晚上9点多,女婴的母亲回到家,将孩子放在床上,就关上门去院子里洗奶瓶,17岁大的儿子在里面的房间上网。约20分钟后,母亲回到屋内发现孩子已经睡熟了,便到里屋看电视,但并没有锁门。晚上10点45分左右,父亲朱先生回到家,发现女儿被偷走。由于案发附近大部分房屋已拆迁,周围几百米范围内很少有居民居住,并没有人看见女婴被抱走的过程。后来警方通过女婴的奶瓶进行DNA采集掌握相关线索。

  两天后,警方在江苏连云港找回了被盗女婴,并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

  据警方审查得知,嫌犯孙某与孩子母亲认识。孙某居无定所,有一次躺在女婴家附近树林里,女婴母亲好心带她回家吃饭。聊天时,孙某曾称自己老公赌博输掉10多万元。当晚,孙某趁女婴家长看管疏忽之际,偷偷将女婴抱走。

  今年1月,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来看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法条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条款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司法机关在解救被拐儿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妨害公务、聚众阻碍解救等犯罪行为,《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再对比一下刑法中处罚最重的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对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在现行刑法中,处罚不能说轻。

  -“一刀切”论调只是一种情绪化的发泄

  “一刀切地将所有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判处死刑,只能是一种情绪化的发泄,根本无助于拐卖儿童犯罪数量的降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金磊如是说。

  金磊认为:我国刑法一贯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首先,拐卖儿童罪本身并不回避死刑。《刑法》第240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死刑案例。从去年至今,我国公开的判决案例显示,因拐卖儿童被判死的被告人,就有7人。其次,处罚任何犯罪行为,都应该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刀切地将所有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都判处死刑,只能是一种情绪化的发泄,根本无助于拐卖儿童犯罪数量的降低。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利用严刑峻法来震慑,减少犯罪,效果未必好。并不是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会越少发生。而且,如果刑罚不设置梯度,可能会产生更大的恶果。比如,拐1个和拐10个没有区别,是否有其他情节都不作刑罚上的区分,一律死刑,可能造成在面对暴露危机时,犯罪分子有可能实施更严重的情节,如杀死或者伤害被拐者,至少这样的概率一定会增大。

  减少拐卖不能光靠严惩,更要重在预防

  姑苏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章勤则表示:“贩卖人口,由来已久。解决之道,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

  章勤说:“作为一个母亲,我也看过许许多多的事例,被拐卖的家庭确实很痛苦,将心比心,可以理解网友们支持死刑的心态。但刑法追求的目的,不是要消灭人,而是要消灭犯罪行为。所以,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的,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是一律判死刑,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处罚结果在刑法所规定的范围进行调整。贩‘卖人口’这个问题历史久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

  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拐卖儿童如同拐卖妇女,之所以会成为某些人谋利的功具,就是因为其中有利可图。人贩子发现其中暴利,才会趋之若鹜。从目前实践来看,大多数被拐儿童的购买者都是家里没有孩子的农村家庭,对被买儿童并没有虐待行为,也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购买儿童一方完全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市场需求长期存在,拐卖行为当然禁而不止。因此,加大对收买人的刑罚力度以及对收养法进行适当调整,也是需要立法机关考虑的问题。”

  民间声音

  减少拐卖行为的三条建议

  网上,民间热心人士也给减少拐卖儿童行为提出三条建议。

  1.加大对收买人的处罚力度。

  当下,由于收买人几乎没有虐待儿童的行为,也不妨碍司法机关解救儿童,因此几乎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间人士认为,刑事责任不承担,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某种渠道,要求收买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

  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的家庭,或者没有男孩的家庭。他们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而人贩子恰恰满足他们对“养儿防老”的刚性需求。所以,法治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完善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难。

  有关部门完善收养程序,让有收养意愿的家庭,通过合法、正规、透明、方便的途径,就能领养到一个孩子。这是釜底抽薪的办法,把购买儿童的需求彻底掐断。

  延伸阅读

  保护孩子 我们要这样做!

  我们都希望天下无拐,希望孩子永远平平安安。那么,我们可以为孩子们做好哪些安全保障呢?

  1.除自己家人外,不要轻易相信任何接近孩子的人,包括雇工、老乡、新认识的朋友等。

  2.不要以为抢夺孩子的人一定是恶狠狠的,有些人贩子是笑脸相对披着羊皮的,有的为达目的甚至可以在身边潜伏一段时间,目的就是要你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寻找机会下手。

  3.尽量少带孩子到没有安全措施的公共场合去。

  4.带孩子的时候一心不能二用,不要买东西、看报纸、聊天,放任孩子在自己身边睡觉或玩。

  5.家里门要时刻关好,不是家人或很熟悉的人不能开门。

  6.走在大路上尽量往里靠,不靠路边走,而且使用婴儿专用的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