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首例包工头欠薪跑路 发包方被判连带赔偿

26.12.2016  17:51

 

图为农民工代表(右)向法援中心赠送锦旗。王方珏摄

 

12月22日下午,市法律援助中心内,10余名农民工满怀感激,捧着写有“依法专业维权 热情诚信服务”的锦旗,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

 

农民工代表刘跃成握紧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的手,饱含热泪:“一年多了,多谢你们和郑律师的帮忙,让我们今年能过个好年。”一面锦旗、声声感谢牵出了一桩两年艰辛法律援助维权的故事。

 

2014年,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地注册)承包了我市某住宅工程,后该公司将这项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郑某。郑某聘用马某等18名农民工到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工程竣工后,经结算,郑某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共计232992元。

 

正当大家等着结算工钱时,却得知郑某“跑路”了。马某等人遂找到建筑公司负责人,要求支付工资。但公司却不认可18位农民工的工作资质,事件陷入了僵局。无奈之下,马某等人走进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中心立即指派了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玉军作为代理人办理此案。

 

接案后,郑律师立即审查案件证据,分析案件法律关系,搜集了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息,起草法律文书。因仲裁委未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与马某等商议后,大家决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后,主动与这18位农民工取得了联系。经过援助律师的争取,2016年年前,该公司支付了一半的劳动报酬,共计116496元,暂缓农民工回家过年的燃眉之急。

 

日前,该案在生祠法庭二次开庭,案件承办人从法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三个方面论证违法发包方应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合议庭当庭宣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支付受援人所有劳动报酬,被告建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判决后,郑某一直未露面,建筑公司也拒绝支付工资。多次沟通无果后,郑律师免费为工人们办理了强制执行手续。经过执行法官努力,执行款终于有了着落。12月22日下午2点半,郑律师带领他们前往法院领取了现金支票。至此,农民工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结清。

 

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胡光林介绍,判决违法分包方就工资支付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此前在泰州市尚未有公开的案例。建筑公司既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政策),其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判令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受援人有权申请执行违法分包的建筑公司,这样更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建筑领域规范劳动用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