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明确支付产业开放四项原则

17.11.2017  17:34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16日在出席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时表示,支付产业将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扮演重要角色,支付产业对外开放要遵守全面开放、均衡开放、有序开放、开放与监管匹配四项原则。范一飞同时表示,对于外资机构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

  范一飞表示,金融业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领域,我国将大幅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支付产业将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扮演重要角色。他肯定了我国支付产业对外开放取得的成就:我国支付产业“走出去”快速发展,服务、技术、标准和网点输出全面推进;“引进来”稳步推进,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已经落实到位。不过,他也表示,“当前我们做得还不够,成效还不大”,一方面支付产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特别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引入方面步子迈得不大、不快;另一方面支付产业对外开放呈现不均衡式发展,相对而言,走出去较快,而引进来较慢。

  范一飞强调,全面开放不是局部开放、个别环节开放,而是全方位多维度开放。从支付流程看,要全面放开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从支付体系组成看,要全面放开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业务;从支付服务类别看,要全面放开批发支付服务和零售支付服务。

  范一飞提出,在牢固树立“开放”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要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全面开放原则。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二是均衡开放原则。政府部门将继续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通过续展等监管措施实现优胜劣汰,同时鼓励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外资机构入场开展业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支付机构结构优化。三是有序开放原则。实践中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四是开放与监管匹配原则,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