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依法处理一起拉面店主违法事宜

09.08.2016  16:06

打个比方,假如你把你家的房子租给我,到期后,我不搬,不但不给你房租,还要你倒贴给我几万块钱,我才搬,你愿不愿意?”清真寺阿訇张胡问,“那怎么行?那不是诈人,敲竹杠么?”脱口而出地说完这话后,拉面店主马某若有所思地低下了头。

几年前,一房主将浮桥镇菜场门口一个门面房租给马某经营牛肉拉面,两年后到期,房主要求马某履行合同,搬离该店,马某以还没有挣到钱为由,坚决不同意搬离,要求再续签合同一年,房东无奈,只得续签了一年,今年三月到期后,马某仍然不肯搬离,并且提出了搬离条件,房主给他十万块钱的转让费。房东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了太仓市新区法庭,法庭依法对马某作出了立即搬离,并且支付因马某拒绝搬离期间,所产生的四到六月份三个月共计一万多元房租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马某不但没有搬离,还带领几个老乡到新区执行庭找领导,扬言谁让他搬,就带一家老小住谁家去,新区执行庭向马某送达了强制执法书,明确了强制执行日期。市民宗局分管领导、市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张胡阿訇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对马某进行了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张胡阿訇与马某聊起了家常,并将心比心地和他打了个比方,在强大的法律攻势和人之常理的感召下,马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将依法履行法庭的判决,在规定的时间里无偿搬出走。搬家那天,房东看到马某一家确实困难,深表同情,决定免除马某的最后三个月的房租。

至此,在市新区法院依法立案、市民宗局主动介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市伊斯兰教协会少数民族骨干超前介入,积极做好执行前的调解工作,使得法院的判决意图依法顺利执行,避免了被执行人产生偏激行为,对以后的类似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案件得到依法执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