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挂车被查封240天 提车为何要交近万停车费?
拖挂车被查封240天,提车要交近万停车费,收费合理吗?
拿着事故车辆解封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返还涉案车辆的凭证,济南某物流公司的老板刘俊驰(化名)却为提车的事情犯了愁。5月28日,刘俊驰来到济南美里湖路西头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提车时,被告知要交纳9600元的停车费,而两天之内不提车要继续交停车费。让刘俊驰不解的是,他要交的是法院查封以后的停车费,而前期交警部门查扣车辆并不需要交停车费。
位于济南美里路西头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停车场。 救援中心收费处有停车收费标准却未注明收费依据。挂牌途中出车祸
导致一环卫工死亡
“去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公司一共采购了三辆拖挂车,其中一辆在挂牌的途中却发生了车祸。”5月30日,在济南二环西路某物流公司,刘俊驰告诉记者,当时的事发地点位于桑梓店商业街,拖挂车与一辆垃圾运输车发生事故,导致一环卫工人死亡,拖挂车被送到了美里路西头的交通肇事中心停车场。
“去年8月份发生的车祸,9月份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俊驰说,按理说处理完交通事故就可以提车了,但是死者家属已经起诉并要求对拖挂车进行保全,他要提车就要交纳数十万元的保全金。
“这辆拖挂车有保险,我就没有提车。”刘俊驰说,虽然是法院查封了发生事故的拖挂车,但是那辆车依然停放在交通肇事中心的停车场。
5月23日,刘俊驰收到了一份《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鲁0105财保15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人(环卫工家属)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做出了对事故车辆以及担保人的奔驰轿车“解封”的裁定。
在刘俊驰拿到车辆解封的民事裁定书以后,他也领到了一份印有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公章的《返还涉案车辆凭证》,上面标注的返还日期是2019年5月28日。
“5月28日,我拿着这两份材料去提车,可是他们让我交9600元的停车费。”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只是收取拖挂车保全以后所产生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是每天40元,240天的停车费正好是9600元。
事故车辆明明停放在了同一家停车场,为啥交警查扣期间不收停车费,而法院查封以后却要收停车费?每天收费40元是谁定的标准?“这辆车是营运车辆,现在不仅没法正常营运,反而要交近万元停车费。”刘俊驰说,他曾向相关部门投诉过停车费的事情,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每天不超过20元。然而,停车场的工作人员称停车费没有“谈判”的空间,而且两日之内不提车,还会以每天40元的标准继续收取停车费。
拖挂车每天40元
但未备注收费依据
5月30日中午,记者来到美里路交通肇事中心停车场。“要想提车的话,得先有提车的材料,还得交停车费。”停车场内一位工作人员说,他负责看护停车场,但并不知道具体收费标准,建议记者到停车场旁边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咨询停车费的问题。
交通肇事救援中心院子内停放着多辆道路救援车辆,庭院中间一排金属材质的简易小屋的一个窗口处悬挂着救援中心收费处的牌子,旁边悬着已经褪色的两个公示牌,分别是《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拖车基价和行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记者看到,停车收费标准涉及拖挂车,大型、中型汽车(黄牌),小型汽车(蓝牌),摩托车,自行车等六类车型,其中拖挂车(登记2个车牌号的,按2车计算)收费标准最高,是40元/天。备注信息显示,保全车辆收费自法院开具财产保全通知单之日起,以实际存放天数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两项收费标准并未备注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延伸阅读
交警暂扣期间停车费由交警承担
法院保全的事故车辆停放在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停车场到底有没有收费标准呢?5月31日下午,记者咨询了济南市物价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明确指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此交警查扣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由交警承担。
“‘行政强制法’约束的是行政机关,进入了司法保全查封阶段,就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规定了。”该工作人员称,目前有关于道路清障的相关收费标准,但是司法强制环节所产生的停车费尚未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也就是处于“空白”状态。
济南交警相关人士介绍,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之前,由于检验鉴定需要,对车辆进行扣押,在这个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知情者介绍,由于法院没有停车场,所以原告提出车辆保全的要求以后,仍需把车辆停放在交通肇事救援中心的停车场,然而保全阶段所产生的停车费目前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因此,司法强制环节的停车费尚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