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改组1000天】司法改革大格局下的精准发力

02.10.2016  20:05

  “改革与法治是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新年贺词中这句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的表述,如今已深入人心,成为对当前改革与法治关系最经典的概括。有人统计过,“深改千日”,中央深改组总共召开了27次会议,其中有21次涉及到法治建设议题,而在这21次会议中又有18次涉及到了司法体制改革。如果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那么,司法体制改革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通观这18次会议中通过的34份司法改革文件,有关于立案登记的,有关于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有关于法官检察官遴选的,也有关于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些内容乍看起来似乎彼此独立,相互间缺少关联性,但认真分析起来可以发现,所有这些改革举措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为此,无论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哪个角度切入,最终都会回到这个起点上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司法体制改革要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这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公正的前提,司法改革必须让司法机关摆脱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坚守独立的品性。

  长期以来,影响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两大主要因素:一是行政权力,一些地方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现象还很突出;二是地方保护,法院地方化倾向导致一些地方涉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审理。针对前者,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司法机关内外两个层面严禁各种形式的打招呼、批条子、干预司法活动;针对后者,中央深改组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推动审判机关下沉,以保证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为确保司法公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深改千日”司法改革的核心。一直以来,在我国司法领域,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现象长期存在,违背了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成为制约我国司法公正的一大突出问题。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要想让法官、检察官承担责任,首先就要尊重司法规律,强化法官、检察官在司法中的核心地位,给法官、检察官以判案的权力。为此,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员额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司法改革试点启动。

  在员额制改革的基础上,法官、检察官责任制也开始逐步建立。此后,中央深改组又相继推出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推动着权责统一、权责分明的司法制度的完善。

  回顾“深改千日”,我们看到这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突现了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改革的价值追求,人民满意与否成为评判改革成败的标准,正因为如此,人民群众才能从改革中体会到更多的获得感。

  其次,改革坚持了顶层设计原则。毫无疑问,司法体制改革是当前我国最富争议的改革之一,争议固然可以带来更多的选择,但太多的争议也会拖慢改革的步迈,为了避免反复“试错”造成的混乱,自上而下,经过试点的有序推进,就成为改革的最优路径。

  最后,改革坚持了精准发力的原则。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要有全局眼光,又要精准发力、个个击破,中央深改组出台的每一份司改文件都是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对司法顽疾克敌制胜的精准发力。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是在这个目标的对照下,我们才能更深刻地体会到“深改千日”每一项改革举措的深意与内涵。(叶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