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如何为百姓看病省钱

28.12.2018  09:00

  为减少普通收入家庭在对抗大病时承受的风险与压力,近年来国家出台实施一系列减负措施。“此次个税改革,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入新增设的6类‘专项附加扣除’,同样基于这一考虑。”省税务局相关人士解析说。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明年1月1日起,先按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对个人应纳税所得收入征收税款,到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依照当年实际医疗支出,按规定将其中适扣的部分补算进个人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总篮子”,从而实现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中的“多退”。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中,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是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这是纳税人从明年开始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着重注意的地方。”省税务局上述人士提醒说。

  为使家庭在实际扣除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交汇点记者 李睿哲 王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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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