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5万尾对虾苗被放流大海 连云港检察监督修复海洋生态

16.05.2016  23:28

  5月1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尹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共计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被告人尹某等6人违反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捕捞,并集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人民币。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6人违反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6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依法提起全市首例资源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6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首次引入专家论证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为科学确定6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程度,依托生态补偿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协作机制,聘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技术指导站多名专家组织论证,作出生态修复意见并确定修复方案,6被告人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人民币,需以增值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依法判决追责修复

  连云区人民法院支持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及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6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判决6被告人通过增值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其中1名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公益生态护航

  近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市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连云区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唯一列入全国20个首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之一的海州湾海洋牧场内,由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专家指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渔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实现海洋渔类休养生息。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大胆探索检察公益保护,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支持和指导下,构建审查起诉专业化、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司法协作立体化等办案模式,成功办理首例资源环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护航海洋生态,助力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成效。(马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