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29.09.2016  16:33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严肃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日,宿迁市环保局下发《关于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的通知》,将对以下四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实施顶格处罚。

  一是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如以拒绝进入现场检查的方式拒不接受大气污染执法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8项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区域及周边监测点位数据异常等6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对环境敏感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实施“顶格处罚”,如环境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四是对屡罚屡犯的行为人实施“顶格处罚”,如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宿迁市环保部门严管重罚,以管促治,还通过约谈、监测监察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业企业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切实推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环境违法行为说不。

     (徐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