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建言)

20.01.2016  20:33
  全国政协常委 宋海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大力发展民营银行,既是经济新常态下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5年,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全部顺利开业, 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起草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要求“加快推进银行体系改革”。可以说,我国民营银行发展已步入常态化阶段,民营银行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机遇期。   目前,除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已经预先核名100多家“民营银行”,各地出现了“民营银行热”的局面。但是,发展民营银行仍然受到一些因素制约,民营银行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国有资本大量参与其中使行政行为左右银行的经营方向、银行发展基本上由管理层主导产生“内部人控制”、监管部门过界监管和银行业高风险运营与金融经验缺失、银行业高资本消耗与资金总体短缺、银行业高资源投入与资源相对不足、发起人资质要求过高、银监会对开户和产品模式的硬性要求过多等。   知难,行亦不易。民营银行作为金融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开好新局,走好新路,需要政府与民营银行自身进行多维度的探索。   政府部门要为民营银行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民营银行准入、退出、监管事宜,明确民间资本享有公平行业竞争地位、自担风险。在行政许可资质和存款准备金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如在资产证券化、离岸金融牌照、债券发行及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大额存单、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异地开户以及存款准备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鉴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可将民营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为老少边穷地区民营银行发展模式、农村信用社提升为民营银行发展模式和中东部地区民营银行发展模式等三类,重点给予老少边穷地区民营银行特殊的政策,扶持其发展。   民营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特色经营,制定差异性的发展战略,提高自身竞争力。在市场定位时,应符合当前支持实体经济的导向,体现错位竞争的思路,立足各自股东资源、区域经济特点等,实施差异化、个性化的经营策略。大力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方便客户的结算工具,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树立良好的信誉,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让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认识、认可。   民营银行要建立合理、高效的经营管理模式。首先要在管理结构和产权制度上进行创新,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各自的权限。其次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做好人才培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三是加强股东监管,防止股权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而出现问题,把握差异化市场定位的要求,为实体经济提供有效、高效的服务。四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目前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基础上增加股东承担剩余风险的双重制度安排,加强风险管控,防止风险外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