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打通科技型小微企业

07.01.2016  12:40
    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满足创新创业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体系、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为重点任务,加强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打通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通道,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在全省形成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促进创新的创新创业新格局。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有效促进创新创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构建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的途径。一是盘活存量,推动现有的孵化器提质升级。坚持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方向,省科技计划对孵化器搭建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重点支持。实施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专业孵化器和孵化器联盟建设。其中,对新升级为国家级的孵化器,择优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二是用好增量,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对发挥作用好、创业培育能力强、孵化企业创新活跃的新型孵化载体,不唯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根据其孵化和服务绩效,择优纳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范围,并支持其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三是鼓励多途径创建孵化器。发挥山东大企业数量多的优势,鼓励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培育产业后备力量,营造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共同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持高等院校在大学科技园内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和创业苗圃,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科技人员、大学生、高端人才的活力是实现大众创新创业的关键。在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意见》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所之间双向兼职,科技人员在兼职中进行的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工作,作为其职称评定的依据之一。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意见》规定允许创业大学生在孵化器虚拟注册企业,并享受孵化器提供的各项服务。省市两级科技计划将大学生创办企业的研发项目和留学人员主持的创业研发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孵化企业发展方面,《意见》规定对进入孵化器提供专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服务绩效给予支持。对孵化机构的房租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孵化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在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中,按不高于市级财政支持总额50%的比例予以补贴,补贴总额每个孵化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为解决山东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与经济大省地位不相符的问题,《意见》还提出实施小微企业“小升高”助推计划,对小微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快速成长。   在营造创业创业环境方面,《意见》加强了对高新区的指导,鼓励省级以上高新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小微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提升创新创业的成功率,《意见》强调了创业辅导工作,把创业导师工作绩效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创业导师,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库管理,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给予优先支持。为充分发挥专利支持创新创业的作用,《意见》提出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加快推进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帮助小微企业及时获得专利授权和有效保护。为促进全省科技资源的共享共用,《意见》扩大了“创新券”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提高了“创新券”补贴比例,对西部隆起带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到60%,其他地区(不含青岛)由20%提高到40%。《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技术转移服务的市场导向作用,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鼓励通过技术交易活动开展创新创业。   为解决创新创业融资难提,《意见》提出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扶持创新创业的投融资体系。一是强化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创投机构、大型骨干企业成立子基金,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促进成果转化。对于省引导基金子基金支持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科技计划优先立项,跟进支持。二是完善创新创业投融资机制。通过现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探索建立科技投贷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工作,支持设立专业性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积极拓宽创业投资机构退出渠道。三是整合优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贴息或科技计划支持。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