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探索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
04.11.2015 23:1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十年内,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加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单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十年后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认价收购。若暂时不具备收购条件的,项目用地单位通过自主确定的受让方,受让方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等要件,必须满足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考核要求,同时须经出让方所在镇或区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徐 慧)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4.11.201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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