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卡到期卡内余额多怎么办? 工商部门建议别买“双限”卡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孙辉 记者 王逸男)近日,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协会程桥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投诉。六合区的王女士购买的3000元游泳卡已到期,但里面还有100余次为使用,和商家沟通希望退款或者延期,遭拒后王女士投诉到12315希望得到解决。
2013年8月20日,王女士在六合某游泳馆办理了一张计年计次会员卡,充值3000元,在一年内可以游泳200次,但无论是次数先用完还是时间先到,该卡都作废,在办卡时商家已经和消费者明示了上述规定。但由于王女士个人原因,到2014年8月20日,王女士只在该游泳馆消费了80余次,按3000元游200次算,该卡内尚有2000余元没用,卡就作废了。在和商家沟通无果之下,王女士选择打电话投诉,要求退款或办理延期。为此,王女士还提出商家的规定违反了国家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
在向王女士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找到商家,商家表示在办卡前,商家已经和消费者明示了上述规定,而且如果不办会员卡在该游泳馆消费是98元/次,而像王女士这样的会员卡只要15元/次。如果王女士不是办卡,游泳80次需要交款7840元。现在王女士又想按办卡的优惠力度消费,又不想受到办卡的合同约束,这样的要求商家无法接受。
对于王女士提出的国家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人员咨询了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答复:国家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发卡企业范围,从事游泳、健身发卡企业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管辖范围。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转发了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7局联合执行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但《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只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游泳卡有效期应该是游泳馆提供服务的有效期,到期后游泳馆可不再提供服务,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应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对其享有处分权。但“卡余额”退多少也是难题,“游泳卡”比“单次票”算起来,每次游泳的价格便宜不少,有些甚至达到50%以上。卡过期后,商家同意退卡,“卡余额”又该怎么计算呢?对于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卡“过期”未用完,大多还靠调解、协商解决,最终在工商的调解下,游泳馆同意为王女士将游泳卡再延期半年,王女士表示满意。
消协提醒消费者,在办游泳卡时,要看清游泳次卡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在购买游泳卡时,不要买既限制时间,又限制次数的年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