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火源致家中失火 业主怒告20余户邻居

20.07.2017  00:01

  刚装修好的新家被烧得面目全非,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外来火源引燃阳台晾晒架上的衣物引起。为挽回损失,房主仇先生以高空抛物致损为由将楼上二十余户邻居及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一审驳回原告仇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7日,家住南通市港闸区融悦华庭的仇先生外出后家中失火,虽然物业公司迅速发现火情并报警,后公安消防部门到场将大火扑灭,但仇先生刚刚装修不久的新家却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通过对着火现场进行勘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外来火源引燃阳台晾晒架上的衣物造成。仇先生认为,既然是外来火源,那就应当是楼上住户抛掷烟头之类的东西造成的,于是他将楼上二十余户业主及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并诉至港闸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庭上,仇先生的邻居们纷纷大呼冤枉。他们纷纷表示,自己家里要么长期无人居住,要么没有吸烟的习惯,要求他们承担火灾的责任没有任何道理。而物业公司表示,救火不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不仅向消防部门报警,还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及处理善后工作,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有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这起火灾中起火原因认定为外来火源,却未指明该火源系楼上抛掷而来以及该火源系何物,原告对此也未能举证证明,不能排除火源从他处而来,且外来火源也不具有上述规定中的抛掷物或坠落物之属性。因此,原告主张赔偿不能适用上述特殊侵权规定,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规则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人。而小区内消防设施可以正常使用,物业公司也履行了协助救火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港闸法院判决驳回了仇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邓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