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莫要傻傻分不清楚

28.01.2016  13:09

          “小螺号滴滴滴吹,海鸥听了展翅飞;小螺号滴滴滴吹,浪花听了笑微微……”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人对这首《小螺号》想必一定不会感到陌生,因为这是当年上学的时候大家都会唱的歌曲。可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了一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对《小螺号》《大海啊,故乡》《猴哥》的Flash动画歌曲的复制权一案。法院一审驳回了音著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音著协表示将提起上诉。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2014年9月,音著协发现,芝兰公司经营的“贝瓦网”中有3首儿歌《小螺号》《大海啊,故乡》《猴哥》的Flash动画歌曲,用户可以在线试听并下载这3首歌曲。音著协认为芝兰公司未经许可,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的复制权,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芝兰公司停止侵权、按每首歌曲1万元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等。

        针对这一诉讼,芝兰公司否认侵权,并提交了其从音著协的代理公司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取得涉案歌曲授权的合同,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授予芝兰公司涉案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芝兰公司可以在“贝瓦网”及终端软件面向最终用户开展音乐在线试听业务。

        源泉公司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并承认其从2013年起向芝兰公司授权,许可后者使用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数十首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著协对源泉公司的授权行为表示认可,承认芝兰公司有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歌曲,但坚持认为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属于行使涉案歌曲复制权的行为,仍应经许可并交纳许可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芝兰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就是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歌曲的行为是行使了涉案词曲作品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如何理解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如何看待芝兰公司涉案行为的实质。法院经分析比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及适用条件,认为芝兰公司在Flash动画中使用涉案词曲的行为是出于儿歌受众群体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等因素考虑,对词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作出的符合其栏目整体风格的安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同时也符合源泉公司与芝兰公司所订立的合同目的。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谈道,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包括广播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财产权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如何界定复制权与其他权利的界限,是当事人行使著作权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本案是对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区分的典型案件。

        除此之外,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音著协对源泉公司对外许可情况不了解,甚至在音著协认为芝兰公司已经构成侵权并发函要求停止使用涉案歌曲后,源泉公司仍与芝兰公司续签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使用合同。法院对此建议,音著协通过合同授予他人行使其部分法定职能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对被授权主体再次发放作品授权的管理。 (邹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