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孙秀芳:我的履职从修路开始

09.11.2015  13:14

   

  我是2008年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8年来,从最初的茫然到如今的渐入佳境,在人大代表的履职路上,我稳步前行,看到一个个议案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感到非常欣慰。

  要致富,先修路

  2011年年初,我到江苏省海安县一些乡村搞调研,看到农村部分地区的道路因年久失修,路政设施匮乏,村民也纷纷向我反映出行难问题。

  在农村,公路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农村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年召开的南通市人代会上,我提出了发展农村公路的建议。建议引起南通、海安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很快,南通、海安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农桥改造三年攻坚计划,并对交界路、交界桥进行全面改造,大力推进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第二年,两地新建的县到镇、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危桥改造工程全部达标,合格率100%。全市农路建设考核也获全省第一。如今,当我再去农村走访时,眼前焕然一新,宽阔的水泥路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大部分地区小汽车都能开到家门口。

  持续关注养老问题

  我来自基层,民生热点一直是我关注的。我们集团每年都会组织干部职工到海安县的一些敬老院去看望和慰问老人,从和老年人的互动交流中,我深刻体会到老年人特别需要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海安县是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县,我到农村走访了解农村养老金领取情况时,跟领取养老金的老人们一起算了一笔账。县里目前按标准档缴费满15年的农民,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月218元。按每人每天吃750克粮食,大米市场价每千克5元算,一个月光吃粮就要100多元,剩下的钱哪够日常开销和看病吃药?

  后来我到海安县统计局、人社局等部门,了解了近年来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养老金发放等情况。就拿2013年来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万元,农村老人全年领取的养老金是2616元,只有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2.8%,而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单食品这一项支出就有4205元。

  在2014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加快发展老年事业的建议》,建议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提高农民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也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针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建议要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实现养老事业向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转型。我还提出,要将搬迁、关闭不适合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等。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再次提出“加快建设医护型养老服务床位,政府全额承担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服务费用”等建议。这些建议均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女方“净身出户”不公平

  “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得好不如房产有名好”,这是时下不少年轻人的口头禅。一方面,说明新司法解释已逐步被百姓接受认可,另一方面,对传统婚恋观带来一定冲击。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在2014年的两会期间,我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婚姻法新司解对房产的界定的建议》,建议遵循婚姻法确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传统和习俗是从夫居,男女结婚,基本上都是男方负责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嫁妆。尤其在农村,妇女离婚后,只能净身出户,而女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计量的,这些造成了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无法获得公平的份额,而且会降低男方的离婚成本。

  在房产价值界定上,充分考虑中国传统习惯,我建议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十装修十家具”的计算方式来测算。同时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因此,建议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至30%的补偿;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10%至30%的补偿。

  此外,新司法解释在现实操作中也面临一些困惑。比如,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如果出现子女准备离婚时父母伪造借条、伪造买卖合同等不诚信情形,该如何处理?

  对此,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我还建议将“一方父母出资”调整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而出资的性质,应依据父母与子女的真实意思并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建议,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徐德高/本报通讯员陆吟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