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二〇〇一年以来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成就

22.04.2016  11:58
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新境界
——二〇〇一年以来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成就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新境界,指导宗教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深化了关于宗教的理论认识
        宗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历史现象,宗教问题事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事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对外关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必须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国内外宗教形势,深刻阐述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强调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深化了对宗教的理论认识。
        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将长期存在,深化了对宗教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宗教的存在必将是长期的,其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我们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宗教,必须要善于按照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决不能做违背历史规律的事。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深化了对宗教工作根本任务的认识。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既是意识形态又是社会实体。宗教的存在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宗教都有着众多的信教群众。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实质上是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信教群众的问题。由于宗教的这种群众性,往往使宗教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但绝对数量不小,我们党必须重视有大量群众信仰宗教的现实,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思想上、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人民群众无论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宗教工作,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凝聚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
        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深化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和国际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问题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宗教工作的着重点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能否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和科学引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推进,为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全面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宗教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深化了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也是统一战线需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的全局性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大家庭里,只有民族团结、宗教和谐,各项事业才能蒸蒸日上。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努力处理好宗教关系,实现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二、完善了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和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断深化关于宗教的理论认识的基础上,科学总结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逐步确立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在全面贯彻这一基本方针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简明扼要的四句话,是对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2004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把这四句话的顺序调整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将其明确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2007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对四句话的丰富内涵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会议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结晶,是长期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根本指针,是应对宗教工作新形势的重要法宝,是解决宗教领域新问题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七大新修改的党章第一次写进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党的十八大新修改的党章也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新要求,对宗教工作作出一系列新论述,开拓了党的宗教政策的新境界。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新发展,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指针。
        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大方向,全面贯彻“四个必须”的要求。坚持中国化方向,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关键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宗教,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思想、教规教义进行符合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阐释,坚决防范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自觉抵御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强调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是统一全党认识、把握宗教工作方向的必然要求。全党同志在思想认识上必须明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应该是一个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的过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极因素、忽视调动积极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调动积极因素、忽视抑制消极因素;发挥宗教积极作用,不是要把宗教当作济世良方、人为助长宗教热,而是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是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必然要求。由于信仰的原因,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必须培养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发挥他们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宗教工作的积极作用。
        三、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法治化道路
        把党的宗教政策具体化、规范化,转化为必须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新世纪宗教工作理论政策创新的重大实践成果之一,是明确了宗教工作必须走法治化道路。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宗教工作走上法治化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宗教事务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细化了宪法和法律有关宗教的原则规定,实现了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靠政策规范宗教事务到主要依法规管理宗教事务的飞跃,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制定出台了12个部门规章,作为《宗教事务条例》的配套措施和实施办法,涵盖了宗教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规体系。按照法制统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陆续制定或修订了6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强化了宗教法规的针对性,有力推动了《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实施。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比较全面的宗教事务法律制度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为宗教工作坚持法治化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200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提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遵循。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提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进一步把遏制宗教极端思想、防止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并且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四大要旨提升为处理宗教问题的五大原则,为宗教工作坚持法治化道路提供了基本遵循,使依法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
        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宗教工作走好法治化道路提供了思想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特别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作用,在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上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其中的一个突出成果就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治国理政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广大宗教工作者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宗教工作中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自觉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不断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