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返宁集中观察费用个人自理 隐瞒谎报将被依法处置
3月18日,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就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医学观察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期,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呈加速蔓延扩散态势,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带来新的挑战。现就市民关心的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医学观察等问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新闻发言人3月18日给予以下回答:
1、问:哪些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需要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答:根据省外事办公室3月17日《通告》要求,凡进入江苏之日前14日内,有韩国、日本、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16个国家旅行或居住史的所有中外人员,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特殊情况经允许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根据境外疫情变化,将动态调整涉外疫情防控重点国家名录和相应防控措施。
2、问:符合哪些条件的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可以实施居家医学观察?对居家观察对象,将落实什么样的措施?
答:应实施集中医学观察的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和严格评估,可进行居家观察。来宁返宁人员在入境前,本人或家人应主动与居住地社区联系,报告是否具备居家观察条件,申请进行居家观察。社区工作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查证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同意居家观察。
居家观察的条件为“一户一人或一家”, 即同一家庭中,居家观察对象和非居家观察对象不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承诺一起居家观察的,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全家人都需要居家观察的,也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原因不适宜集中医学观察的,经医学评估,且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条件者,可采取居家观察。
各区及市相关部门将组建管理服务小组,对居家观察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出具《居家观察告知书》,严格进行体温测量、医学监测等措施,确保居家隔离人员不离开住所。对擅自外出、隐瞒谎报病情的,将依法处置。也欢迎居民群众进行监督。
3、问:集中医学观察的食宿费用如何承担?
答:疫情严重国家的来宁返宁人员, 集中观察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收费自3月19日开始实施。已在集中观察期,但未满14天的,以剩余时间按日计算费用。
4、问:境外来宁返宁人员如果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诊疗费用如何承担?
答:根据南京市“16号通告”,中外人员入境抵宁后被诊断为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 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