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一贩卖制毒传授犯罪案"追诉+抗诉"获终审判决支持

12.01.2017  18:39

  日前,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二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实予以全部认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网上学制毒被抓获

  被告人杨某、唐某系四川人,2014年6月,杨某、唐某通过网上聊天,与兴化人金某、马某夫妇、宿迁人靳某(已另案处理)等取得联系,金某、马某等表示愿“慕名”向其学习制造冰毒的方法。谈妥报酬后,杨某、唐某从四川来到姜堰,在马某租住的房屋内向金某、靳某等当面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方法,非法获利8000余元。

  掌握“技术”后,金某等人大肆制造冰毒,获利颇丰,熟料发财的美梦还没做醒,就早已被公安机关“”上了。2014年12月,金某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其制毒窝点也被捣毁,现场收缴大量冰毒及制毒原料。警方顺藤摸瓜,2015年1月,杨某、唐某分别落网。

  小线索牵出大案件

  2015年5月,杨某、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移送姜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杨、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但检察官并没有轻易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据杨某交代,此前他通过QQ群认识了河南的几个“朋友”,并一起试制过冰毒,但由于证据尚不充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其供述的相关内容未认定。

  杨某所说的是不是事实?这将涉及到全案的定性和最终量刑等关键问题。为了查明真相,检察官随即赶往河南汝州,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充分对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讯问同案嫌疑人,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实地查看了作案现场。

  据涉案人员王某(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等交代,2014年10月,杨某与其在汝州购买麻黄素等原料,在其亲戚家中共同试制冰毒,其中向吸毒人员周某出售30克。经依法侦查,王某等伙同杨杰购买制毒原料、制造毒品的事实得到当地司法机关认定,证人周某也证实其向王某、杨某购买冰毒的事实。

  随着案情的逐步查明,检察官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其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2015年8月13日,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唐某提起公诉,其中对杨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相关事实予以追诉。

  依法抗诉确保罚当其罪

  2016年8月19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某、唐某传授犯罪方法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杨某伙同他人贩卖冰毒30克,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具体数量无法查明”,对其制造毒品的事实未予认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检察官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杨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定。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杨某与王某等人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试制毒品、并向他人出售的行为不仅有其本人供述,而且均得到相关证人的证实,形成了证据锁链。

  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赢得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数量无法查明”对其制造毒品的行为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有误。在法定期限内,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最终,2016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杨某依法作出改判。以贩卖、制造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检察机关既追诉被告人十年以上漏罪,同时对法院判决依法进行监督,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反映了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和对案件质量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孔维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