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05.12.2016  21:3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6]20号)文件中“适当提高苏北地区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省级补助标准”的有关要求,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原《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在坚持省与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下,充分考虑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对部分地区水利基本建设省级补助比例作适当调整:对海堤加固工程,将一、二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由70%提高到80%;对区域性水利工程,将一、二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由70%提高到80%;对民生水利工程中的大型灌区改造,将一、二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由70%提高到80%,三、四类地区由60%提高到70%;对农村水利工程中的小农水重点县及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将一、二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由70%提高到90%,三、四类地区由60%提高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