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经验:他们怎么办理认罪案件?

16.09.2016  16:38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已经关注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并非总是处于激烈对抗的状态,被告人承认控方指控的罪名,认同量刑建议的案件占刑事案件的大多数,如果坚持以控辩对抗为前提完成刑事诉讼程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拖延。加之,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犯罪率持续攀升和司法投入不足的矛盾,在保障公正底线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构建多样化的认罪案件审判程序,已成为各国共识。

   简化审判程序型——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代表

  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认罪、案情相对简单化的案件采用较为简便的审理程序。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德国刑事诉讼法区分轻罪、重罪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属于轻罪案件,可以适用处罚令程序和简易审判程序,如果是重罪案件,则适用通常程序审理。

  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是指对于简单、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法院根据检察院的申请不经开庭审理而对被告人予以处罚的书面审理程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407 条的规定,适用处令的条件有三个:(1)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提起。(2)检察机关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申请。(3)签发处罚令时,只允许对行为单处或者并处以下措施: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禁止驾驶、追缴、没收、销毁、废弃、对法人或者联合会宣告有罪判决和罚款;在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禁止颁发驾驶执照、剥夺驾驶权;免予处罚。检察院提出处罚令的申请后,负责该程序的法官对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移送的卷宗和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如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官有权拒绝签发处罚令。《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8条规定,法官拒绝签发处罚令的裁判,等同于拒绝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检察机关不服可以提出立即抗告,从而引起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德国的简易审判程序是指对那些案情简单或证据清楚的案件,应检察院的申请,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对其立即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德国简易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检察院提出适用申请后,法院无需经过中间程序,(即用于审查起诉是否合理)而立即对案件进行审判;(2)检察院不必提交书面起诉书,可以在审判开始时口头起诉;(3)庭审程序简化,不受直接言辞证据的限制,如对证人、鉴定人或者共同被指控人的讯(询)问,允许宣读以前的讯(询)问笔录以及宣读他们书面声明的文件。为了防止被告人的权利因程序简化受到不当侵害,预计对被告人判处剥夺6个月以上的徒刑时,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德国是否存在协商性司法制度,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话题。多年来的德国实践证明: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在各程序阶段存在就定罪、量刑等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并达成协议解决问题的做法。这种协商性司法已是德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约有20%-30%的案件都经过了某种形式的协商。以其是否与处罚令程序有关,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处罚令程序的协商,为了避免处罚令作出后,被告人提出异议而不能适用,检察官在作出处罚令申请前往往与辩护人就是否适用处罚令程序及处罚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第二类是非处罚令程序中的协商,包括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a所进行的暂缓起诉的协商和重大疑难案件中的自白协商。重大疑难案件中的自白协商又可分为:起诉前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的协商;起诉后,在中间程序中法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在主审判程序中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协商。通常被告人自白一般能获得减轻三分之一左右的量刑。

   省略审判程序型——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为对抗式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人否认犯罪、控辩双方存在激烈对抗为基础进行的程序设计,一旦被告人认罪,则完全省略庭审,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英国的刑事一审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治安法院负责审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刑事法院负责审理严重犯罪案件。治安法院在英国的法院系统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由治安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约占英国全部刑事案件的95%,治安法院审理不实行陪审制,治安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法庭传唤被告人到庭,讯问姓名、身份无误后,向被告人说明控告的内容,并问被告人作何种答辩,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法庭则不再听证,迳行判决。对于以简易程序审决而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3个月监禁的罪行,被告人还可以邮寄的方式作出有罪答辩,而后法庭作出缺席的有罪判决。在同为英美法系的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答辩交易”的合法化和广泛流行,使得在审前程序解决的刑事案件高达百分之八十至九十。实践中,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绝大多数是辩诉交易的结果,辩诉交易分为明示或默示的两种具体形式。明示的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问题公开地讨价还价,被告人只有在得

  到检察官明确承诺的前提下才会认罪;而默示的辩诉交易则是指不真正发生“交易的过程”,控辩双方没有就此交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意见,但被告人根据以往的惯例而明确意识到如果他认罪就会得到好处,律师会传话给当事人,法官和检察官也心照不宣地给予作有罪答辩的被告以“奖赏”。虽然美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和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拒绝答辩协议,但是由于实践中犯罪率不断攀升,法官也希望案件能够尽快得到处理,减少积案,法官更倾向于接受而非拒绝答辩协议,对答辩的审查也仅限于自愿性的审查。比较域外的被告人认罪程序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一是域外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不同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较为精确,针对被告人认罪的不同情况,设计了不同的程序,以实现繁简分流的目的,有利于司法官将主要精力投放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上。二是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于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及被告人最终获得的刑事处罚具有较大的话语权。三是人权保障措施落实得较为到位,对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作实质审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切实保障被告人权益。这对于我国设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李艳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