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出台城镇划拔土地上住宅交易管理办法

31.10.2016  12:05

一是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土地性质属于划拔的,在转让房地产权时必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明确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期限,自《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发布之前起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住宅,出让期终止时间为2069年7月15日。三是要求城镇规划区内的自建房,土地性质是划拔的,房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利人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缴足土地出让金。(王传元 周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