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

13.09.2016  13:43

江苏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补助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为目标,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内实施的土地整治。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列入增减挂钩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优先安排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项目、实施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和经济薄弱地区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土地整治项目核定总预算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增减挂钩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入库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有关标准编制项目预算,申报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突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规模。

  第十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报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土资源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内容、范围、标准和实施条件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三年滚动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年支持。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批复30日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方面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可不予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