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下达2016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15亿元

12.07.2016  13:41

  近日,省财政下达2016年春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15亿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2016〕52号)精神,我省在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市县义务教育奖补机制基础上,自2016年起,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及统一的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2016年省定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同时,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省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小学每生每年60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0元)。省财政按照50-75%的补助比例对所有地区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并相应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