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一审宣判

07.11.2017  10:35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30万元   

  

  风景优美的苏州太湖西山岛竟然被堆积了数千吨垃圾,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夹杂在建筑垃圾中,跨省运至附近倾倒,散发出阵阵恶臭,导致周围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10月31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瞩目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做出一审宣判,三名跨省运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被告人,分别因污染环境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30万元不等的刑罚。

   为谋私利,变造证明非法倾倒垃圾

  2016年初,被告人孙秋林虚构能承揽太湖戒毒所西山岛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拟通过孙秋林介绍承接的太湖戒毒所西山岛宕口填埋工程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孙秋林先开具《接收土方证明》。

  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拟稿打印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经孙秋林电话联络获太湖戒毒所盖章。后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自行在证明中土方量的空白处填写“叁百万立方”,并在尾部打印“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字样。

  同年5月底,为便于供应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再次变造接收土方证明,在尾部通过打印、书写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万立方”字样,随后通过他人联系,将两船垃圾运抵太湖戒毒所码头堆放。经鉴定,上述接收土方证明上的手写字迹系被告人陆小弟所写。

  6月,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未签订任何填土协议,且前述两船堆放的垃圾如何进一步处理尚未得到太湖戒毒所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为赚取接收垃圾费,擅自通过他人联系垃圾供应。

  同时,两被告人变造的接收土方证明照片经微信流传后,部分中间商主动将垃圾用船运至太湖戒毒所码头。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明知上述垃圾系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仍以每吨约7元~10元的价格接收,并未经处理直接倾倒至宕口内。

  2016年7月1日下午,位于蒋东村辖境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码头,停靠了用篷布盖好的8条船只,共装载数千吨建筑垃圾夹杂着生活垃圾,欲在苏州太湖西山违规倾倒时被当场抓获。

  经查明,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变造《接受土方证明》,擅自接收来自外地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共计23336.3吨,并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

    后果严重,部分渗滤液挥发酚超标50倍以上

  案发后,涉案垃圾被当地政府迅速清运并填埋处置。上述垃圾经称重合计23336.3吨,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其中的渗滤液具有毒性,且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

  经检测,现场固体废物堆体中采集的11个渗滤液样品均检出挥发酚,含量均超过标准限值,且部分样品超标高达50~185倍。

  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已运回上海。

  庭审中,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违反国家规定,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内,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人民币85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秋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菊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检察院认定挥发酚具有毒害性、生活垃圾为有害物质的依据不足;指控公私财产损失数额过高,认定造成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依据不足。同时,提出被告人王菊明系行政违法,非犯罪。

  被告人陆小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陆小弟系从犯,且指控倾倒垃圾的数量及公私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同时,提出对涉案垃圾是否达到法定“有害物质”的程度存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陆小弟为赚取每吨10元差价而运送建筑垃圾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陆小弟辩护人认为,倾倒建筑垃圾系戒毒所许可,后期船老板闻风而动将垃圾大量运来,超出王菊明及陆小弟控制。陆小弟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陆小弟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秋林表示其未实施诈骗行为,25万元系绿化土、渣土生意及填埋太湖戒毒所三个鱼塘工程的转让费,且未实际占有。同时认为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被告人孙秋林的辩护人提出,垃圾运至场地并倾倒,孙秋林不知情。指控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孙秋林并未虚构事实,且指控孙秋林以缴纳保证金为由收取25万元和用于个人支出证据不足。建议对孙秋林从轻处罚。

   环境敏感,案发地属于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实地勘验被污染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污染程度;走访调查受污染场地周边的居民,了解案发时的环境状况,倾听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转达被告人陆小弟家属法律援助申请,注重保障被告人权益;制订周密庭审方案,熟练把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值得一提的是,垃圾倾倒案案发地所在的西山岛,该宕口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两公里,且邻近太湖寺前(吴中区、工业园区)取水口。该区域距太湖水体直线距离不超过600米,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一旦发生水体污染扩散,将严重影响相关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

  法院认为,西山岛是我国淡水湖泊中最大的岛屿,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具有重要的自然、人文景观保护价值,涉案宕口堤岸具有特殊的环境敏感性。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在此倾倒有害物质,更具环境危害性。

  最终,姑苏法院结合查明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韩东良 杨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