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部分地区尝试村社分离 村委会合作社该摘帽

17.07.2015  10:11

  7月上旬,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14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现了与所在村村委会“分账管理”,村委会与合作社完成了“切割”,前者履行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后者则主要从事经营,两个机构两本账,互不“搭界”。该区成为我省较早清理村级集体组织和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二位一体”的地区。

  迄今为止,我省有6000多家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中一部分由种养大户和经纪人牵头成立,也有为数不少的合作社是村委会牵头成立的。在农业合作组织兴起之初,村委会牵头成立合作组织有其独特的号召力;此外,一些原本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村,通过成立合作社、组织起来闯市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村里的公共事业投入、困难户资助所需经费有了来源。多年前,南京市高淳区新塘村由村委会挑头成立合作社,流转村民的土地种植有机稻米,几年间村集体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良好的效应。然而,时间一长,问题也显现出来:由于村委会主要职能是村级公共事务管理,由村委会“兼职”的合作社缺乏专业经营人才,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该村生产的有机大米一度销售困难,经济效益也因此受影响。

  事实上,早些年,很多地方还将“村社合一”的做法作为壮大集体经济、致富农民的经验加以推广。然而,除了出现经营上不够专业的问题,还导致村集体和合作组织的账目混淆不清,村经济合作组织用收益“贴补”村委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合作组织资金被挪作他用,也影响了本身的发展。为此,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出台意见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锡山区安镇街道是从去年开始在白丹山村率先开展村(社区)和村级股份合作社分账管理的,目前已实现村委会与经济组织在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分离。街道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说,这些年来,由于村(社区)委会和合作组织账目不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集体股红利、发包收入等混在一起,村民分不清哪些钱属于村里,哪些是村民可以享受的红利。“分账管理”后,村委会和村里的股份合作社“井水不犯河水”:村委会的收入为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困难补助收入等,支出则分为管理费用、环境卫生支出等;而村股份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两本账”建立后,村委和合作社的资金使用也更为规范,村民对村集体的家底和红利来源也更清楚了;同时,股份合作社通过招聘专业人才经营,规范分红,今年的发展势头也好于往年。

  省委农工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践证明,如果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纠结不清,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上,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组织,前者是农村群众的自治组织,后者是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但在现实中,二者存在职责权限交叉重叠的问题,致使不少地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虚化、弱化,出现村委会替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这可能导致村委会干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在经济组织中的非法利益。近年来一些村官违法犯罪和腐败案件都与贪污、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财产有关。因此,无论是推进村民自治,还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宜分不宜合。

  “当然,村社分离不排除二者在人员构成上有一定的重合,村集体也不是不能用合作社的钱,关键是账目要分开和公开。”农技专家赵亚夫说,他推动成立的句容市戴庄村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这样做了,目前,全村农户都成为合作社成员,合作社11名理事中有3名是村干部。合作社每年的收益,80%分红给社员,20%作为公积金。如村里兴办公共事业资金不够、需要合作社支持,要经过全体理事讨论,占用资金较多的大项目则需要经过所有社员表决同意。“因为公积金本来就可以用于村里的公益事业。

  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农业部的意见出台以后,我省农村一些新成立的合作组织已经尝试村社分离。如昆山市千灯镇陶桥村去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设专职社长一名,合作社独立经营,账目与村委会完全分开,所获收入全部分红给参股村民,村委会既不干预合作社经营,也不从合作社抽取任何资金。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