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壤污染防治法五成条款涉政府部门履职

13.08.2020  04:10

  8月10日-11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泰州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实地检查。这是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后的首次实地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将重点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履行防治职责,推动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处。

  土壤污染防治法五成条款涉政府部门履职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长期存在性,治理修复起来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小敏在泰州进行执法检查时说,土地是农产品的生长母体、人类环境的载体、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支撑体,也是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终收纳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执法检查组此次将赴南京、无锡、徐州、泰州和宿迁5市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委托其余8个设区市人大自查,重点检查法律条款落实、政府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环境违法行为惩处等方面内容。

  共99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52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记者获悉,本次执法检查将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相衔接,针对政府法定职责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履行领导职责、监管职责和工作职责,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作为工业大省、农业大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启动较早,遇到矛盾和问题也更早、更多。执法检查组要求,突出关注农用地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建设用地的管控修复制度,强调这两个制度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到国务院“土十条”确定的“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两个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对照法律条文一条一条检查,重点关注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污染治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努力实现既定目标。”执法检查组有关负责人强调。

  特别关注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后遗留地块

  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上,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总体安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3%、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但总体上看,全省土地开发强度大,单位国土面积工业负荷高,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仍然重要而紧迫。

  目前,监测全省土壤环境的“大网”已撒出。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王天琦介绍,我省累计布设监测点位2386个,实现县(市、区)土壤监测点位全覆盖,对全省44家重点园区和253家重点企业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测。“全省101个县(市、区)已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累计对1225个地块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将65个地块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通过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取得明显进步。

  全省土壤污染“地图”也已绘就。2016年12月,我省统筹环保、农业、国土各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监测密度最大、污染因子最全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本摸清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面积达标率达99.3%;准确掌握1.6万家重点行业企业(含遗留地块)的分布,划分风险等级,并对1799个地块采样调查。

  这也为本次执法检查打下了基础。结合省情实际,此次检查将瞄准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敏感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特别关注一些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后的遗留地块,着力发现影响法律实施、损害企业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短板和重点问题,努力解决影响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

  确保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统一部署开展的这次执法检查,是2018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2019年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延续。这些检查分别针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中的三项重要任务——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对污染土壤行为依法实施严惩重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保护与修复责任落实,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今年人代会通过的民法典,还对故意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省法院在汇报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时表示,生态环境污染案件尤其是涉土壤污染案件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征,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在污染物性质、损害认定等方面难以做出判断。同时,生态环境诉讼作为新类型诉讼,法律规定还不完备,相关诉讼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省检察院介绍,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土壤污染案件86件142人,起诉涉及土壤污染案件224件711人,提起涉及土壤污染公益诉讼案件58件。

  总体而言,目前我省对土壤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追责的案例还比较少,影响力也有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春宁强调,这次执法检查要结合民法典的宣传贯彻,重点关注罚则落实情况,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法律刚性和保护力度,真正实现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目前,天津、山西、山东、湖北等省市已颁布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条例。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目前已形成草案,省政府希望省人大常委会继续予以关注支持,推动早日出台实施。(陈月飞)

 


来源:新华网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