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严禁土地流转下指标 工商资本租农地先付租金

08.08.2016  14:03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年扩大试点、两年全面启 动、三年总体完成”的部署,我市凡是承包地未被规划为其他用途、且未经市或区政府同意不确权的承包地,都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 计划,2016年力争9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完成登记发证,60%以上的应确权行政村通过验收,全市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 作;2017年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农民以承包地出租、入股等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严禁各级政府、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形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整村、整组流转承包地的,必须取得全体农户的书面委托,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行流转 承包地;严禁各级组织或个人私自截留土地流转租金,防止少数基层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同时,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指导机制,鼓励采 用粮食等实物计价方式,建立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稳增长机制。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方面,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综合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订单生产模式,建立企业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来自农业产业链延伸带来的增值收益。

  另 一方面,依据实际合理确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规模、时间控制标准,避免大规模长期或超期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严禁破坏、污 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意见》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 进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和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 等内容。

  引导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是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提出,要引导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允许将集中连片整治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农田配套设施。

  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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