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 省档案局印发《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05.03.2015  13:56

  2月27日,省农业委员会、省档案局联合组织制定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全省施行。

  《实施办法》依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基础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同时印发了《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整理细则(试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实现全省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现路径,必将有力推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实施办法》明确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时将同步验收承包地确权档案,凡承包地确权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承包地确权工作验收。

  《实施办法》对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按照《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分别规定了纸质、声像、照片、电子档案的整理方式,制订了档案卷皮、卷盒、目录的格式标准。要求确权登记类档案应在承包地确权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在承包地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30日内,将承包地确权档案中的确权登记类档案连同纸质案卷目录、电子目录及在承包地确权管理信息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实施办法》要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进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承包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承包地确权管理系统中增设档案管理模块,做到档号自动生成、封面直接打印,以降低档案制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利用和移交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争取开展承包地确权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工作,建立承包地确权档案的全文数据库,提升承包地确权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