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推进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

30.11.2015  18:38

  中国江苏网11月30日讯(记者杨丽)今天上午,《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这次《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提供免费和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例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此外,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图书馆、博物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 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

  部分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性质定位不够明确。委员们建议,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应当立足于公益性,明确免费和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这次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推动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了,“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化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并且,“鼓励经营性文化设施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此外,还明确了“鼓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等内容。

  针对部分委员提出,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能,避免资源浪费。因此,这次《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文化综合服务效能。”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指标,科学合理安排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总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其他设区的市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定期公布公共文化服务计划目录 增设相应法律责任

  《草案修改稿》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及公众文化需求,制定并定期公布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政府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法本条例法规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而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尤其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