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04.02.2016  17:24

  财政部近日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决算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等事项,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办法》指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