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意见

05.10.2015  22:54

        本网讯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近日,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联合出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意见》共分6个部分16条。包括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职权落实、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意见》指出,职代会是中国特色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制度,是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展源头防腐领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的重要平台。

      《意见》强调,加强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民主参与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强化责任考核,督促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组织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工作目标,确保职代会制度规范有效运行。要坚持依法推进,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依法治企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要坚持创新发展,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认识、准确把握、正确解决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问题。要坚持统筹结合,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配套推进,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以厂务公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为重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意见》规定,企业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及重要决策,企业与职工方就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职工工资福利制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要提交职代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实施办法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以及企业年金、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股权激励等原则方案,涉及企业改革改制中的职工整体劳动关系变更、安置分流、经济补偿等原则方案要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健全完善职代会和厂务公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情况,企业职代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企业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费交缴等情况应当向企业职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以上干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中的职工方代表等应当接受企业职代会民主评议。

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政治领导核心,要担当起推动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主体责任,自觉把职代会制度建设纳入党组织工作计划和企业党政工作目标,定期听取工会对职代会制度建设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职代会制度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国有企业行政领导在建立和运行职代会制度建设中要切实承担起执行责任,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必须依法向职代会报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国有企业工会要积极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职责,积极争取企业党组织对职代会工作的政治领导,督促企业行政严格执行职代会制度、落实职代会职权;上级党组织、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对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荐、评选、表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以及企业党政工领导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吴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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