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31.12.2015  12:32

苏财办行[2015]3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差旅费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他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地方车改方案的制定,确定本级单位所在的常驻地范围。工作人员在常驻地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公务出行等费用报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中央批复的我省公车改革方案,省级在宁单位常驻地范围为南京市鼓楼、建邺、秦淮、玄武、栖霞和雨花台六区。

  二、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或按苏财行〔2014〕32号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会议、培训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由主办单位承担。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此类会议或培训,除按规定报销往返费用外,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其他各项费用。如主办单位要求承担费用的,各级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应拒绝参加,因工作需要确需离开常驻地参加上述会议或培训,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内部审批依据、费用开支明细和合法票据,列差旅费科目,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三、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从严掌握,不得对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公务活动发放差旅费补助。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差旅费.pdf   (1 MB)
2015-12-31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