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取得初步成效

19.06.2015  13:46

  今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来,泰兴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宣传,截止目前,已经召开了两次 “泰兴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论坛”,全市120余家骨干企业参加了本次集会。

  近年来,泰兴市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一是企业用工更为规范。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8%以上,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保持在95%以上。“专家团法律法规校园行”、“企业负责人培训班”、“12333法律法规咨询日”等宣传活动广泛开展。二是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近三年来,市劳动监察大队共主动监察用人单位2745户,办结案件1104件,通过监察执法为3148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12849名劳动者追发工资待遇1.67亿元,其中农民工工资等待遇1.35亿元,督促81户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73.9万元;劳动争议仲裁院共调处劳动人事争议4112件,其中立案受理1042件,案外调解3070件,结案率达100%。三是制度和机制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关于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试行意见》、《关于船舶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试行意见》、外来务工人员“一卡通、双代管”制度、建筑领域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用工管理,加强政府监控监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基础和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大力推进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将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延伸到乡镇、社区、村,实现了“一点举报、全市联动”。省级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创建成效明显,滨江、黄桥、济川街道、虹桥四个一级网格先后被评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示范网格”。目前全市16个乡镇均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所有行政村全部设立了调解工作室,全市176家建有工会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内部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黄桥、滨江分别设立了仲裁派出庭。我局劳动争议仲裁院成为首批“全省示范仲裁院”。2014年,人社部仲裁司宋娟司长调研我市劳动争议调研工作,给予了“无可挑剔”的高度评价。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泰兴市也清醒地认识到,市劳动关系在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全球化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与叠加影响下,不断快速动态变化。一方面,劳动者不仅更加关注法定权益的实现,而且要求增加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实现体面劳动、共享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广大企业主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跟上,不懂法、不学法的有之,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有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然有着不同程度的存在。

  针对这一状况,下一步,泰兴市将在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多管齐下,切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一是是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为提高劳动关系突发群体事件的处置效率,市委市政府将进一步明确突发群体事件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将劳动关系工作纳入全市百分赛考核。二是进一步增强力量配置。根据每8000名职工配备一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规定,泰兴市目前的监察力量还远远不足。市委市政府将考虑进一步增加编制,改变当前力量配置与劳动关系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三是进一步健全三方协商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市委市政府将适时调整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稿件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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