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16.01.2015  01:07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幸福工程”总体部署,积极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保障全省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近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

      《通知》要求,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和完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知》明确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2倍以内)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各市、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通过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全省补贴对象将扩大到100万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加上部分地区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全省得到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预计达到150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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