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男子被醉驾者撞伤反要赔偿11万 因不会散步?

06.05.201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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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盱眙县的王飞(化名)被醉驾男子朱骏(化名)骑电动车从后面撞伤,朱骏当场死亡。王飞原本以为自己是受害方,但没想到,不但交警部门认定他要承担此次事故的15%责任,法院还判他赔偿死者朱骏家人11万余元。交汇点记者5日从淮安市盱眙县法院了解到,作出如此判决的依据是《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事故发生时,王飞在7米宽路面以上散步时,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他已超过路面宽度1米范围。

   散步被撞伤,为何要担责?

  饭后在家附近高架桥下省道上散步是王飞多年的习惯。去年3月23日晚,当他与往常一样沿着省道南向北散步时,突然觉得自己的臀部被撞了一下,回头一看,原来是被一辆电动车所撞,而电动车已侧翻,一名男子也倒在地上。

  交警很快到达现场,不幸的是,电动车驾驶人朱骏已当场死亡,王飞也被撞伤。后经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死者朱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为醉酒驾驶。对方是醉酒驾驶,而且是从后方撞伤自己的,王飞认为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如何责任,于是就放心地到医院治疗伤情。但盱眙交警大队的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让他傻眼了: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有:朱骏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有明显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王飞在路面宽度7米以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算起,未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王飞负事故次要责任。而王飞当时散步的这条道路宽度已超7米。

   超1米外散步,怎么算出来的?

  有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朱骏家人多次与王飞商讨赔偿事宜,未果后,朱骏妻儿一纸诉状将王飞告上法庭。明明自己被醉驾的朱骏撞伤,自己不但没有赔偿,反而被对方家人告上法院,对于认定他“在路面宽度1米范围外散步”百思不得其解: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王飞是事故发生时在路面宽度1米范围外散步是有依据的。根据处理事故交警陈述以及现场勘验,朱骏的电动车扭印距道路右侧为1.45米,而该扭印即为朱骏当时驾车撞击王飞的瞬间前轮胎与地面摩擦留下的痕迹,同时王飞陈述事故发生时他在前面步行,车辆突然撞击其臀部,再结合事故车辆大灯损坏,车头部位凹陷的情况,得出王飞是被朱骏电动车车头位置直接撞击其臀部,而非车把手刮擦,所以,现场留下的扭印与王飞行走的痕迹是一致的,最终认定事发时王飞是在距道路右侧1米范围外行走的这一事实。

   不会散步”惹麻烦,市民赔了死者11万多

  依据事实,盱眙法院最终认定因朱骏死亡而给其家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但是在如何具体确定王飞所担责任的比例时,法官也有点为难。

  据审理此案孙法官介绍,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的规定,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死者朱骏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晚间在道路行驶,而王飞在道路上散步,朱骏从后方撞击前方的行人王飞,却造成了朱骏死亡,如要让王飞承担大额的赔偿义务,则普通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在具体责任划分比例上酌情考虑由王飞对因朱骏死亡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15%的责任,即为1174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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