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出"实招"
房地产市场库存高企,昔日地方政府“圈地”热潮退去,但土地出让收入增速的急速下滑警示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记者2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文,就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打出“组合拳”。
每县只设一个 年底前全面清理土地储备机构
根据四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的全面清理。
通知明确,为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精简机构和人员,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统一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重复设置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压缩归并的基础上,按规定重新纳入土地储备名录管理。
同时,鉴于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等工作主要是为政府部门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中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部分剥离出去或转为企业,上述业务对应的人员、资产和债务等也相应剥离或划转。
城投公司等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
四部门提出,各地区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此外,各地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现有土地储备规模偏大的,要加快已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进度,相应减少或停止新增以后年度土地储备规模,避免由于土地储备规模偏大而形成土地资源利用不充分和地方政府债务压力。
四部门要求各地妥善处置存量土地储备债务。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四部门明确要求各地调整土地储备筹资方式。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同时,将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资金筹集渠道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是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是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部门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此外,四部门还要求各地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并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四部门还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