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民基础养老金将“四连涨” 达到每月100元标准

18.01.2015  15:23

  中国江苏网1月18日讯 (记者 金山)记者昨天获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四连涨”,达到每月100元的标准。

  省人社厅日前透露,我省今年将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上调方案已上报省政府,预计调整后,975万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月最低基础养老金将从目前的90元增至100元以上,这将是我省连续第4年上调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方面,扬州执行的是“省标”;也就是说,我市60多万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将每月领到100元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高于全国平均水准19元。全国平均水准为人均81元。

  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市城乡居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缴费档次比过去更加细化,新增2000元、3000元及6000元3个缴费档次,扩大了参保人的选择空间。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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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本报讯(记者 锦岭)本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记者昨天获悉,我省人社部门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等规定。

  据了解,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转移接续,不仅可在省内转移,而且还能随户籍跨省转移。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