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体”,重要的是协调推进

08.06.2015  13:07

 

  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在该省最早开始探索检察改革。2014年,按照统一部署,该院被确定为2015年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今年5月14日,长春市委、吉林省检察院分别审议通过了长春市检察院的改革实施方案。5月15日,长春市检察院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和新闻发布会,正式拉开了长春市检察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帷幕。近日,就该院检察改革的相关情况,本报记者采访了该院检察长张海胜和副检察长胡金刚。

  “四位一体”的综合改革模式

  “其实,早在2013年初,在吉林省检察院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长春市检察院就在两个基层院开始探索谋划检察改革工作了,经过大半年的反复论证和深入调研,提出了‘四位一体’综合改革思路。”张海胜谈起该院的检察改革,显得颇为自信。

  所谓“四位一体”综合改革,就是在遵循司法规律、把握检察属性、坚持问题导向的前题下,从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入手,突破局部孤立推进的改革模式,同步推进内设机构整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四项改革。具体来说,整合内设机构是基础。机构过多过滥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不改机构其他改革将难以推进。分类管理是主线。分类管理是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内在需要,也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和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的必然要求。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核心。这是以办案为中心,去行政化、凸显司法属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必然要求,是造就精英化检察官的必由之路。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可靠保障。责权利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后,必然加强监督制约。

  “‘四位一体’,重要的是体现在‘一体’上,就是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取得相融互动、系统提升的效果。”张海胜说,“工作思路明确以后,2014年2月,长春市检察院指定所辖南关区和九台市两个基层院,分别作为市区和外县的代表开始了先行试点。从目前的实践看,效果相当不错。”据悉,今年吉林省检察院在制定全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时,基本上采用了长春地区的思路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