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先后碾压老人,谁担责?

18.12.2016  08:01

  要厘清本案中张强刑事责任的有无,必须认识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重要意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联系到本案,张强驾驶车辆的行为与老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张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本案中,根据相关法医学分析意见,无法判断老汉的死亡是由撞击或碾压形成。但根据一般社会经验来看,张强的行为与老汉的最终死亡肯定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事发地点是在县道,车流量大,且事发时间是在冬天晚上18时50分许,后续车辆通行时观察路况存在较大困难。张强将老汉撞倒后任其躺在高速通行的公路上,因害怕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得老汉身处高危环境却得不到救助。可以认定,张强的行为与老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三辆小轿车车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需借助刑法理论中的介入因素。必须说明的是,介入因素需发生在先行行为发生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因素必须相对于先行行为是独立的;介入因素或多或少对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本案证据,三辆小轿车是否属于介入因素存有疑问。首先,从三位小车车主的证言来看,他们表述,看到的分别是:“一捆衣服一样的东西”,“看不见头和手脚,只感觉是棉袄裹着一个东西”,“像编织袋一样的东西”。另外一名证人也称,看到的是“一堆棉花衣服”,没看清头和脚,并且,该位证人最早的目击时间是在三位小车车主开车压过被害人身体之前。因此,不排除在上述三人驾车压过被害人身体之前,被害人已被其他车辆撞击或者碾压身亡的可能。如被害人在之前就已身亡,则三位小车车主的行为是在先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之后,故不属于介入因素。

  另一方面,张强先前的肇事行为使得老汉面临生命安全的紧迫危险,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张强履行救助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但此时张强选择了逃逸,导致老汉最终死亡。所以后三辆小车的碾压并非介入因素,不会阻断张强逃逸行为与老汉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强应当对老汉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吴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