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水:判决书上有署名 法官却否认系案件主审

10.08.2015  19:36

  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456号判决书。吴扬摄

  判决书上清晰的写着:审判长朱自星,审判员李蕾。但二人均称,自己不是该案的主审。吴扬摄

  中新网商水8月10日电(记者吴扬)在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明明写有审判长、审判员的名字,但两位法官均称自己不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清楚。

  据商水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456号判决书:刘二华因与刘志勇借贷纠纷,于2013年4月7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19日,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6月28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被告刘志勇偿还刘二华293500元整。

  据报道,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开庭传票送达通知和传票送达回证时间颠到、法官自行填写判决书送达日期,以及法院执行公告是否送达不能确定等问题,进而导致被告刘志勇声称,自己在没有接到法院判决书的情况下,被法院、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错误羁押105天。之后,因刘志勇妻子不断上访,商水县公安局以“构不成犯罪”为由撤销了对刘志勇的羁押。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怀森向记者证实,检察院在调查法院审理刘二华诉刘志勇民事借贷纠纷案时发现,该案审理过程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说,商水县法院发出开庭传票上注明的时间是2013年5月10日,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当事人收到传票的时间却是2013年4月11日。再有,商水县人民法院自称在对刘志勇采取强制措施前,在刘志勇户籍所在地乡政府门口张贴了法院执行公告。但法院的宗卷里却没有能够证实法院确实张贴公告的证明。

  张怀森检察官还告诉记者,该案最为关键是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真正送达到了被告人刘志勇手上。目前,在法院的卷宗里虽然有被告人刘志勇的代理人周小阳签收的法院判决书送达回证,但这份回证上的日期是法官填写的。因周小阳说曾经应法官要求在早前给法庭留过一张签过字的空白送达回证,所以如果能够鉴定出,周小阳的签字和法官填写日期的字不是同一个时期,法官就涉嫌刑事犯罪。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中也证实了商水法院审理此案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称:“你院(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办理刘二华诉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送达法律文书记载日期不实、送达判决书不规范、送达执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并建议商水法院“加强法制学习,充分认识依法办案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重新审查案件审理过程,采取补救措施。

  商水县公安局法制室马主任就公安局主动撤销刘志勇“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解释说,因为商水法院院长签发了一份法院错误重新审理的文件,公安局也就把案件撤了。

  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问题?

  记者致电该案判决书中的署名审判员李蕾。李蕾法官表示,自己不是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她只是配合主审法官整理整理材料,不清楚案件审理过程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

  记者试图采访该案判决书中的审判长商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朱自星,该院政治部殷副主任表示,朱庭长因交通事故住院不方便接受采访。

  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此案的检察官张怀森告诉记者,不久前他们在郑州医院询问该案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商水法院民二庭庭长朱自星时,朱自星明确表示,自己不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有些情况不清楚。对于朱自星的话,检察院还当场进行了录像。张怀森还告诉记者,不仅是朱自星说自己不是主审法官,该案的另一位法官李蕾也说自己不是主审法官。

  记者和张怀森检察官的共同疑问是,此案究竟是谁审的呢?

  记者就此事多次询问商水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殷副主任,殷副主任向记者表示,法院肯定会对此事有一个说法。但数天过去了殷副主任始终未给记者任何说法。

  “给当事人赔偿是肯定的。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办成这样,太不像话,难怪当事人上访!”张怀森检察官对记者说。

  原标题:河南商水:判决书上有署名法官却否认系案件主审

  稿源:中新网

  作者:吴扬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