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南京商家销售的糖果 要维权只能去北京?

08.12.2015  11:01

        近日,镇江的张先生通过京东买了南京企业生产的3盒糖果,他发现标签有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不过,企业所在地南京的市场监管部门只有调解功能,具体的执法权限在京东注册地——北京的市场监管部门。张先生很郁闷:究竟该找谁?

        张先生的维权之路

        失败!

        找京东客服

        失败!

        镇江的张先生最近在京东商城购买了3盒糖果,花了差不多九百元。“没想到这么贵的糖果居然没有标注核心营养元素钠,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张先生表示,他查过,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核心营养素作为强制标示内容,必须在食品的标签中标注。担心买到的糖果有问题,张先生找到京东客服,要求退货并赔偿。

        京东客服答复,张先生买的糖果是入驻京东的商家销售的,京东可以协助张先生和商家联系退货,但不会承担赔偿要求。如果张先生坚持要求赔偿,京东可以提供该商家的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让张先生直接和商家沟通,或者向商家注册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失败!

        找商家

        失败!

        “我想想也是,既然糖果是商家销售的,那么商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表示,京东客服向他提供了南京一家企业的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等。

        张先生和商家取得了联系,但对方明确表示拒绝赔偿。

        失败!

        找商家所在地

        市场监管部门

        失败!

        张先生越想越生气,于是直接投诉到商家注册地的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实情况后,组织双方调解,但商家依然表示,不接受张先生的赔偿要求。张先生希望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商家。

        “根据规定,我们只具备调解的职能。虽然糖果商家在六合区,但糖果是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也就是京东销售的,查处需要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也就是京东所在地北京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可以将案件线索移交北京的市场监管部门。

        究竟该找谁?

        商家拒绝调解并不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对于除了退货之外的赔偿要求,尤其是涉及异地的,则比较麻烦。”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认为食品标签存在问题,有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索取十倍赔偿,牵涉到的被投诉主体有两个,一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京东商城,另一个是入驻京东的糖果商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的,才会由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京东商城向张先生提供了商家的注册信息与联系方式,免除了自身的赔偿责任。”而商家拒绝调解的行为,也并不构成违法。

        应借助技术手段,破解维权困局

        “组织调解的是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管部门,执行查处的却是北京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表示,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监管体系是属地监管,然而网络超出了地域的限制,传统的属地管辖方式难以适应网络无边界的经营方式。专家表示,如果要破解维权困局,要借助技术手段,形成一张覆盖全国的维权互通网络,让异地的执法者对接起来,共同为消费者服务。

        目前,张先生正在和京东商城所在地的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

        网购该怎么维权?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网络平台既非销售者,也非生产者,原本对消费者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但“新消法”对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能起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拓宽消费者维权渠道的积极作用。消费者网购之前要擦亮眼睛,选择有信誉、有保障的经营者,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依规适当维权。“比如,张先生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另外,消费者如能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食品问题都适用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不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通讯员金诚孟洁现代快报记者赵书伶)

来源:  现代快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