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送错彩电引纠纷 消费者维权获赔千元

03.06.2016  16:43

消费者陈先生在收到彩电几个月后发现彩电型号与购买型号不一致,销售商认为在送货时已由消费者确认,不予退货。近日,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成功调解这起因销售商送错彩电引起的纠纷。

 

去年12月底,消费者陈先生在我市一家家电大卖场购买了一台单价为4600元的4K超高清电视机。很快,该家电大卖场送货员将彩电送至陈先生家中,并帮助陈先生安装到位。今年2月底,陈先生无意中发现,家中彩电上标明的型号与他欲购买的4K超高清电视型号不同,该彩电分辨率、动态图像解析度等参数指标有所降低。随后,陈先生多次找到家电大卖场要求退换电视机,遭到拒绝。家电大卖场称,虽然陈先生购买的彩电与之前订购的彩电价格相同,但该彩电已经使用两个多月,且外包装、合格证等相关资料都已遗失,因此不能作退货处理。无奈之下,陈先生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寻求帮助。

 

市市场监管局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告知家电大卖场,送错电视机型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陈先生是非专业人士,在送货时未核对彩电机身后盖上标注型号应在情理之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相关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家电大卖场同意退还陈先生1000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