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附近售卖“红糖馒头” 违法添加获刑赔偿

21.08.2018  09:15

相信不少送孩子上学的家长或独自上学的孩子,会在学校旁边的早餐店买早点吃,这样方便又省时。可如果早餐店的食物出现了问题怎么办?

  近日,浙江省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获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

  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提起的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领域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降低成本  “偷梁换柱

  2017年2月,陈某某在浙江省缙云县壶镇某中学附近接收了一家早餐店。时值网红食品“红糖馒头”火热,陈某某便开始学起制作馒头。

  白糖、牛奶、全麦粉、红糖等,是制作红糖馒头的原材料。为降低成本,陈某某在生产红糖馒头时,添加了一种叫“永兴牌清甜素2号”的食品添加剂,该添加剂中含有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也就是俗称的“甜蜜素”。

  然而,甜蜜素其实并不“甜蜜”。这种甜味剂的甜度为蔗糖的30~40倍,可是价值却只有蔗糖的三分之一。如果消费者经常食用这样的白馒头或者红馒头,会因为甜蜜素摄量过多,而对人体本身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较差的老人和孩子以及孕妇危害更明显。

  甜蜜素属于国家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甜蜜素不能用于制作馒头。

  陈某某“偷梁换柱”后,将添加了“甜蜜素”的红糖馒头在早餐店中销售,扭转了生意颓势。

   遭群众举报  超标40多倍

  2017年3月,有群众举报陈某某售卖的红糖馒头中存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检查,未发现非法食品添加情况。与此同时,向其送达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陈某某签字确认。

  食品安全无小事。同年4月25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壶镇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以陈某某开设的早餐店为重点,进行抽检。经检测,陈某某制售的红糖馒头中甜蜜素含量达1.22g/kg,而正常标准为不得检出或检出不得超过0.03g/kg。由此可见,陈某某销售的红糖馒头已超过安全标准40多倍!

  丽水市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论证认定,长期摄入含过量甜蜜素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查,2017年2月12日至4月25日期间,陈某某违法销售金额达2000余元。2018年7月2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诉讼。

   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由于陈某某的早餐店开在某中学附近,买取早餐的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和附近居民,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陈某某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2万元以及在丽水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7月中下旬,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缙云县人民法院的商请函,一是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商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二是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陈某某商请指派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理由是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且陈某某未委托律师。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缙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指派了当地知名律师——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小峰律师承办。

  杨小峰在与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沟通中,了解到被告人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盲区”:存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而且对法律量刑认识不清。“不过被告人自始至终认罪认罚的态度良好。”杨小峰说。

  通过杨律师就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深入浅出的解释后,陈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寻找途径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并在7月18日,于庭审前在市级媒体上公开登报道歉。

  7月31日上午,缙云县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缙云县检察院邀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壶镇镇食品经营者代表3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

  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缙云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及公共利益,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放入公益基金账号。

  “这给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杨小峰说,刑法是维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经营者要有诚信意识,从自身做起,不要为了谋求非法利益,置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以致遭受牢狱之灾后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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