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06.03.2015  18:36
      3月1日,是响水县检察院值得铭记的日子,也是载入史册的日子:《人民日报》头版刊登了中央文明委《关于表彰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决定》,响水县院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多年来,该院始终把文明单位创建作为繁荣检察文化、推动检察队伍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理念丰富内涵,活化载体突出服务,以公益活动推进文明创建,以文明创建推动检察工作,以检察工作检验文明创建成果,取得了检察工作和文明创建的双丰收。先后四次被评为“全县十佳文明新事”、连续七年被评为“全县综合先进单位”,荣获全市“文明单位”,全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获得全市、全省、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全国百优警示教育基地”。先后涌现出“全国五好文明家庭”,全省“十佳反贪局长”、“优秀政法党员干警”、“巾帼建功标兵”,全市“十佳检察官”、“十佳政法干警”、“十佳公诉人”,“响水县十大孝子”等一大批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