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哆啦A梦玩偶 一淮安企业被判赔偿70000元

22.04.2016  11:27

  中国江苏网4月22日讯 “哆啦A梦”系日本著名漫画、电视剧卡通形象,在我国播出以来,得到了广大儿童、青少年的喜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权,包括享有将电视剧《哆啦A梦》的名称、标志、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和衍生形象的推广和商品化权利,并有权以相关权利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015年2月,淮安的一家企业举办“萌动新年”亲子嘉年华商业促销活动。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这家企业在其售楼处及外面广场陈列多个“哆啦A梦”玩偶,并在其活动指示牌、入场券及车贴上突出印制了“哆啦A梦”卡通图案。

  对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作为被告的淮安这家企业,在未获其许可且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动漫作品,利用“哆啦A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吸引潜在客户,以期获得预期利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万元。

  10余家超市因售卖“熊大”相似产品

  判赔6000元不等的赔偿金

  外国的哆啦A梦被擅自使用,本国的熊大也未能幸免。

  2011年至2012年间,华强公司制作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并在全国发行。2012年,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熊大》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4年8月,华强公司委托公证处,在淮安十余家大型综合超市进行证据保全,证实上述超市的零售门店销售未经华强公司授权擅自使用与《熊大》美术作品高度近似的“”造型的“点播故事机”等商品后,华强公司将其中的一家超市告上的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超市系江苏省内知名的大型连锁超市,具有较高的商业声誉,公司自身亦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其有能力也应该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权利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但是,对于涉案商品中使用具有知名度较高的“熊大”卡通形象,其未要求供货商提供版权证或使用该美术作品已得到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权利证明,未尽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公司的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6000元。其他超市均以调解方式对华强公司进行了赔偿。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井喷

  同比增长431%

  2015年,淮安全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出现“井喷”现象。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6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431%;审结628件,比上一年同期增长349%。受理的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412件,著作权纠纷案件193件,专利案件21件。受理、审结案件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据介绍,在审理中,市中院既加大调解力度又注重判决的规范引导作用,全年共调解、撤诉案件421件,占结案总数的67%;判决案件赔偿数额较往年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与此同时,在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中,始终注重“两罚”原则的适用,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使犯罪分子丧失再犯罪的经济能力。持续推进“双打”专项活动,加大对农资、建材等涉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健康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2015年,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件,对19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给予刑事处罚。通讯员赵德刚

  晚报记者何剑峰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受理626件,

  比上一年同期增长431%

  审结628件,

  比上一年同期增长349%

  案件类型

  商标权纠纷案件412件

  著作权纠纷案件193件

  专利案件21件

  盘商业促销,陈列出可爱的“哆啦A梦”玩偶,以烘托快乐氛围;超市玩具柜台的货架上,憨厚可爱的“熊大”,更能吸引小朋友们驻足购买……在日常生活中,知名度较高的卡通人物形象经常被商家“借用”,以推销其商品。然而,这些卡通人物可不是能随便“借用”的,否则会吃官司、赔钱。昨日,淮海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于擅自使用哆啦A梦、熊大卡通形象,2015年我市一些商家依法被判赔偿。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