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法院发布保险商事审判报告

28.09.2016  03:05
       

  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会赔吗?投保人带病投保,会有怎样的结果?暴雨致车辆受损,能得到赔偿吗?车损险能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理赔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吗……这些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吴江法院9月26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找到答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业对经济生活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公众对保险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吴江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案件大幅增长,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应运而生。

  挡不住的案件增长

  说来简单实施难的“让步”

  据吴江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介绍,近三年来,该院审结的各类保险合同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3年至今已审结532件,保险纠纷已经成为该院商事审判除金融借款案件、买卖合同等传统商事案件之外的第三大类型案件,而且纠纷类型在呈多样化趋势发展。这些案件争议焦点集中,诉辩双方各执已见,往往难以调和。

  2012年8月8日,那是一个台风天,暴雨骤降,老俞驾车刚从居住地驶出不远,因为雨量过大无法看清前方道路,冲进了被水淹没的道路,造成车辆被淹而损坏,共花去修理费和施救费十五万余元。事发后,老俞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是由于车辆涉水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拒绝赔偿,双方各自有理、僵持不下。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暴雨是导致发动机进水并损坏的主要原因,暴雨和发动机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车主的车辆损失。

  张勇表示,受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及保险纠纷日益复杂等因素影响,保险案件判决率不断上升,上诉率也相应上升,调解率逐年下降。

  赔不赔,怎么赔?

  保险纠纷情形复杂问题多

  小崔是海龙达印花厂的员工,2014年4月24日,厂里为他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但是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半年后的一天下午,意外发生了,小崔在上班时突发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小崔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偿。同时,小崔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却因为海龙达印花厂没有依法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使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吴江法院认定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海龙达印花厂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张勇表示,由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与工伤保险范围存在重合,如今企业通过雇主责任保险规避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但是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将会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的稽查。

  当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时,法官必须要准确判断其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官应当根据现场材料认定事实、判断各方过错程度;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法官不仅要适用保险法,同时需要合理适用侵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张勇说,“面对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新型问题,如何正确面对和妥善处理,是保险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

  法官建议

  诚实守信需谨记,逃避责任切不可

  2014年2月9日,郑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并没有积极配合处理,而是选择了弃车离开现场。后来,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项下赔偿各项损失,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称其在合同中以加黑字体,对被保险人驾车逃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提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相应损失由郑某自行承担。

  张勇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及时报警,并抢救受伤人员,逃逸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同时,由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投保人,发生事故后投保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查清事故原因及损失,及时定损理赔,否则不利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家住吴江的范某便是因为在事故发生两天后,分别三次通知保险公司,并且每次对于事故的说法均不一致,从而导致理赔未果,自己承担了所有损失。

  张勇最后表示,针对保险案件数量增多、审判难度加大的特点,吴江法院正在不断加强保险法业务学习、调研,统一保险案件裁判尺度,努力健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