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吸纳律师合理建言推进规范司法

05.06.2015  17:27

  6月5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2015年第九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力、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的规定》(简称规定),同日已正式施行。 

  同时,纳入了刑事申诉和民事申诉的《吴江区检察院、吴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也在同步征求意见。此外,该院已将公诉案件受案日期、退查日期、重报日期等节点通过短信形式告知辩护人。至此,该院对在律师座谈会中征集到的合理建议,已基本完成转化和落实,这既进一步保障了律师执业的权利,也倒逼自身司法行为的不断规范。 

  4月15日,该院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律师座谈会,吴江12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应邀现场“挑刺”。在肯定了该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力比较充分的基础上,律师们也提出了“希望检察院在将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结果告知公安机关的同时,能告知辩护人”、“建议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11条具体建议,引起了该院的高度重视。 

  据悉,此次通过的《规定》共有二十七条。在律师执业权力方面,加大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代理权等。如规定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并且,进一步扩大听取律师意见的范围。对于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将及时安排听取,制作笔录并附卷。 

  另一方面,该《规定》用十三个条文加大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的交往、接触,建立了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如要求对与案件代理律师之间存在朋友、同学、曾经同事等关系的,必须报告并禁止私下会见。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不得私自向律师泄漏内部审查处理意见等六项不正当帮助行为,以及利用办案之机向律师请托办事等四项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一条规范司法行为的有效路径。今后我们将加大与律师业务研讨、定期交流的力度,着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钮巧福表示。接下来,该院还将开展“律师评检察”活动,邀请10名律师作为评议员,专题对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