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保护职务犯罪案件证人,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23.03.2015  12:46

  案件虽已一锤定音,但证人的合法权益仍须保护,岂能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证人钮某提出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果断采取多项措施,履行了“证后无忧”的承诺,使其生活迅速回归常态。

  2015年2月26日一大早,钮某就急冲冲的跑进吴江检察院,一坐下来就说“我再也受不了了,我请求检察院保护。”经过一番交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夏文军大致清楚了事情经过。 

  原来,钮某是该院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他提供的书证和证言经当庭质证后成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原始数据造假的关键证据。2014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计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血淋淋的教训面前,计某的妻子和大哥非但没有警醒,反而认为这一切都是钮某害的,想方设法要“秋后算账”。2015年2月10日,两人找到钮某,告诉他因为计某被判刑,家里的房贷没了着落,要向他“”10万元。2月16日,两人又找了几个地痞到钮某工作单位,指着钮某说“给我记住,就是这个人!”对这种无休止的纠缠,钮某不胜其扰,他想起当初接受询问时检察机关告知其作为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于是,他一过完年就上门来求助。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只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为证人保护的范围,并没有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证人保护。此外,证人保护的阶段是否能延伸到事后也未进一步明确。但是,吴江检察机关没有逃避责任。夏文军当场表态,“你放心,这件事我们一定会认真处理,以后一有情况你马上报警和打我们电话”。 

  钮某离开后,夏文军立即与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梅康恒商量。面对当前法律缺乏对证人保护措施具体规定的现状,他们决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 

  经过研究,夏文军和梅康恒决定分三步走。 

  首先,他们会同当地派出所对两人分别训诫,警告相关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明确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他们也分别进行了劝导,希望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两人保证不会再用类似的非法手段。 

  随后,他们又与钮某所在地派出所沟通协调,派出所同意密切关注相关情况,一接到钮某报警就立即出警。 

  最后,他们还再次联系钮某告知相关情况,并提醒他“以后要再来骚扰,立即报警,要相信检察机关的决心。” 

  之后,钮某的生活慢慢恢复了平静。